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 有委员建议法律明确“禁食”保护动物

来源: 作者:李婧 点击: 发布时间:2016-06-28 09:19:40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李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草案进行审议。“放生”、“禁食”依然是会议讨论的焦点。

董中原:建议“放生”要经批准

草案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该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董中原委员建议在草案审议稿第38条中增加“经过当地林业或渔业部门批准”的表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该经过当地林业或渔业部门批准,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周建元:建议禁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一直没有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只是在第30条中说了“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不是直接“禁止食用”,建议明确提出“禁止食用”。他建议将本草案第27条第1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修改为“禁止出售、收购、利用、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30条第2款,建议改为“禁止食用”。“现在存在有些人到餐馆中明知是野生动物还要吃的情况,我们把食用者也纳入惩罚范围会好一些。”周建元表示。

梁胜利:不能让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回到社会

梁胜利委员强调指出,不能再让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再回到社会上,要依法处理,该放生的放生,该掩埋的掩埋。他建议在本草案第49条的后面加上“对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程东红:有人把野生动物当宠物养也应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程东红介绍,草案第27条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程东红建议在“利用”后加上“和持有”。“有些人把野生动物作为宠物,不是出售,也不是购买,也不是利用,就是个人作为宠物的持有,这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宗旨是相矛盾的,建议在‘利用’后加上‘和持有’。”


(责任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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