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因产权转让、增资等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报批。
依据《办法》进行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四类: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由前两类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增资方面,《办法》提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企业资产转让方面,《办法》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责任编辑:白天亮)版权及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媒体稿件旨在传播更多有益信息,并不代表同意该观点,本网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在本网博客/论坛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
巴基斯坦驻华使馆和巴基斯坦北京妇 中国国际教育电视台讯:2025年5月11日在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馆,使馆与北京巴基斯坦妇女协会(PWAB)共同举办了一场名为“Dil se Pakistan”的筹款
-
首届世界香具文化大会暨高峰论坛在 5月26-28日,“瓷韵留香”——首届世界香具文化大会暨高峰论坛在浙江龙泉青瓷博物馆隆重开幕。
- ・《少林点穴的隐秘力量》纪录片在郑州圆满杀青
- ・北京市侨联召开海外北京会座谈交流会
- ・侨智未来·创新人才发展活动举办
- ・2024首都侨智发展大会开幕式暨主活动在北京经开区举
- ・中国大片热映海外!“跟着电影游中国”启动
- ・医生创新之家、京津冀生命健康产业国际合作联盟在北京亦
- ・2024首都侨智发展大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经开区举行
- ・侨智未来·信息产业发展专场活动在北京亦庄举办
- ・美国迈阿密大学访问学者项目
- ・2012第二届中国国际积极心理学大会
- ・首届世界香具文化大会暨高峰论坛在浙江龙泉圆满召开